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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
我進入餐飲公司上班第5天,因為是扁平足不適合搬重物,站久了,腰也有些不適,我之前面試時都有說,因此向主管提出離職的預告,但主管說公司規定要1個月前預告,但法律不是規定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嗎?我現在該怎麼做?律師劉硯田答:
顯然這位讀者非常有概念,知道依照《勞基法》規定,工作未滿3個月要離職無須預告雇主。從他來信可發現,他應該是從事一份不定期的勞動關係,這種不定期勞動契約要終止時,依照《勞基法》的規定,是準用在一定期間預告雇主的規定,但需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為前提,倘若讀者沒做滿3個月就要離職的話,是不用預告的。但是問題來了,現在讀者打算要離職,公司卻說,依照雙方勞動契約規定,讀者一定要在1個月前預告要離職。那這個規定能否限制讀者未經預告不得離職呢?其實是不能的,因為依法未做滿3個月就沒有預告期間,讀者不需預告就能離職,縱使雙方勞動契約中有此約定,但此一約定比《勞基法》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,仍屬無效,讀者可不受其約束。(王吟芳/採訪整理)【更多新聞,請看《蘋果陪審團》粉絲團】《蘋果》即時推出【法律問蘋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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